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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栋:关于分布式信用信息(信用社交)系统的思考

星夜长街 星夜长街
2024-10-31

编者按:本公众号自创办以来,基本上都是星星自己坚持更新。近日,有位读者投稿。正所谓“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现将该读者的作品原稿呈现。在此,也热切欢迎各位读者赐稿(抱歉木有稿费)。


关于分布式信用信息

(信用社交)系统的思考

——为声誉机制提供现代技术工具


作者:张栋


任何社会主体都有获知交易对手的信用信息、制约其行为的强烈需求,但当前尚缺少低成本、便捷的手段。


现有的信用系统主要是征信式的。其问题有二:


其一,他们不服务社会大众,而信用信息服务的需求是普遍的。


真实的社会信用体系,不论其效率、效果如何,必须首先满足的必要条件是,它对普通公众,一般社会主体都是可用的。现有的社会信用系统主要是政府的管理工具;征信业则主要服务银行;互联网平台公司的征信体系是同样服务于自身业务。


普通社会主体难以利用这些体系中的信息,也很难用这些系统对交易对手的行为产生切实的制约。自己搞,自己用的征信式信用系统,虽然以信用为名,但肯定不是社会的信用系统,最多只是政府和各路大机构运用自身的权力和优势地位,制约、威慑自身交易对手的黑名单系统。


其二,中心化的征信系统如同中央计划经济系统,对社会公众来说,即使可用,也不可能有效率。


任何通过收集信息,进行信用评价的中心化征信机构,都不可能全面收集社会交易信息,覆盖无穷多的一般交易;也不可能全面掌握分散知识,进而做出符合具体情境的合理判断,使惩戒措施普遍地符合比例原则。


信用系统不能全面覆盖一般交易,那么意味着有的交易被记录,有的不被记录,有的背信行为被惩罚,有的不被惩罚,换言之,背信与否仍然会是一个风险偏好和风险判断问题;惩罚不能总是符合比例原则,或者会给背信提供套利空间,使之有利可图,或者会激励惩罚权力的不当和过度使用。



信用问题的解决办法


事实上,信用问题对任何一般交易者来说,包含且仅包含两个直接的子问题:


一是信息问题,或称判断问题。即如何获取交易对手的过往交易信息,以供当下判断、决策之用。进而问题可以被拆分为三:首先是过往的交易信息如何被记录,然后记录数据如何保证可靠,进而已被记录的信息如何被恰当获取,审慎使用。


二是激励问题,或称行为约束问题,或称惩罚问题。背信和欺诈有吸引力,除非有可信的惩罚预期作为约束。公共可用的惩罚/救济机制,或者说真实的社会信用机制不外有二:


首先是诉诸公权力,即司法机制。民事司法的信息机制就是双方的对抗置证过程,惩罚/救济是判决和仲裁及其执行。司法程序的复杂和机械是必然的,其高成本也就是必然的。司法程序对于信用问题的解决,是最后手段,而非常规手段。


其次是诉诸社会和众人,即声誉机制。声誉机制中,信息和惩戒都是自动、自发和分散的,是天然、纯粹的自发秩序。在声誉机制中,不存在惩罚的比例适当性问题,由分散众人分别做出的判断和决策,其合成效果就是恰当本身,这相当于一个由所有社会成员组成的陪审团,各自做判决,以自己的行动在关系各自切身利益的事件上执行判决,判决内容是灵活、动态的。这就是自然法现世的过程本身。


声誉机制的问题在于信息,交易原始信息难以追溯,信息传播过程中易失真、易被操控,更重要的是信息容量问题,声誉机制中的信息本质上最终存储于人们的记忆中,也只有存储于人们记忆中的信息才能被随时调用,这种容量是可怜的,最多只能在熟人社会的小共同体中发挥出全局性作用。


事实上,在一个部落、一个传统村庄,当一个人所依存的全部或者几乎全部交易和协作都必须依赖小共同体时,同时共同体中的交易信息停留在大体可以被人的记忆所存储和处理的量级之内时,声誉机制确实可以发挥全局性作用,近乎完美地解决信用问题。


但一旦人所依存的交易和协作关系跨出小共同体,进入社会化大生产,声誉机制也将失去全局性作用,不仅庞大的社会交易体系超过了人的记忆和处理能力,而且人所依存社会交易和协作关系也不再局限于小共同体之内,因此通常只存在于小共同体、圈子之内的声誉机制也失去了对成员约束的全局性。


声誉机制的问题,在人类的交易合作范围跨出小共同体之后产生,伴随整个现代世界,但得益于技术条件的进步,在最近十年,已经全部有解了。



分布式信用信息(信用社交)系统的可能性


存在以下要点:


1、全面记录任意交易信息,只有交易当事者各自进行,才能做到。


2、已记录的、过往的交易信息,属于当事人的权利范围,除了面对公权力,只有信息和数据的产权主体才能决定对谁开放,如何使用。


3、只要存在这种交易记录,且每个主体都对自身过往记录拥有权利,那么任何重要交易的潜在交易对象向该主体索取这种记录,几乎将是必然。


4、不同交易对手将对主体的交易记录,做出符合当时交易情境的、各不相同的具体判断,进而对后续的交易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5、如果存在交易记录系统,那么对交易对手的行为进行记录的权利,本身就将是非常强力的制约手段,因为现时的记录将对交易对手的一切未来重要交易发生影响。


6、基于前5点,如果交易记录数据能确保无法被随意删改,任何具备基本理性的交易者,在一切稍重要的交易上,都会要求记录和评价对方交易行为的权利。


7、由于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便捷快速、随时随地记录一切交易在技术上并无障碍。


8、基于区块链,确保已存在的记录数据分布存储且不可篡改,在技术上也无障碍。


因此,一种分布式信用信息系统或称为信用社交系统,不仅将是有效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并且由于第6点,一旦这种系统稳定存在,并被普遍认知,所有社会主体都将面对来自几乎一切重要交易对手的、难以抗拒的、加入系统并全面记录交易行为的社会压力。


这种分布式信用系统或称为信用社交系统,只要实现以下必要条件就可以成立:


1、用户只能得到实名制单一账户。


2、系统为用户提供交易信息记录,交易后用户间相互评价两项基础功能。


3、确保用户数据权利和隐私,用户名下的记录数据只能被用户自身调用,并决定记录信息向谁开放。


4、记录数据不可篡改。


系统可能还须提供以下几种重要机制:


5、针对记录和评价争议,提供第三方评议机制。


6、对法人的和复杂的交易,提供把交易事项和责任归属拆解到具体自然人的机制。


7、用户与用户所做出过的评价之间的关联机制。


8、为用户提供记录信息提要、整合展示及分类展示、参考评价等辅助机制,以改善用户体验,提升使用便利。


这一系统,实质上就是一个人与人之间社交工具。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时,设立交易记录,契约的文本或者照片,或者干脆是聊天记录,一两句话的约定,就成为双方共有的交易信息;交易履行过程中,以及履约结束后,双方互相评价,评价内容成为对方名下的记录。


交易记录和评价信息都成为用户的数据资产,用户自主决定是否展示,向谁展示,但无法删除,修改。


如此,分散的交易信息实际上可以被全面记录,或者说在任何情境下具有相对重要性的交易都会被记录,但记录数据同样是分散存储的,也是产权明晰的。数据的使用,取决其产权人,但受社会环境和交易对手制约。


显然,在记录存在,并被认为应该展示记录的情境下,拒绝展示,基本等同于拒绝交易。同样,即使一个人没有记录,也丝毫不影响这个系统的效力,因为当下的记录,就必然对该人未来的交易产生全局性影响。



分布式信用信息(信用社交)系统的可行性


1、尽管我无法有效估计这种系统的开发成本,想来由于高可靠性要求,以及应对潜在庞大用户量的要求,成本的绝对值应该也是一个可观的数字,但肯定不是一个夸张的数字,相对于其商业潜力和社会影响,则一定是一个不值一提的数字。


2、一般互联网商业模式产生夸张的成本,都是由于激烈的流量竞争带来的海量补贴成本。而这将是分布式信用信息系统在成本上的决定性优势,由于前述要点6,一旦系统成立,稳定运行,并形成广泛认知,用户的使用压力将自动产生、自动传播,且由于用户间交易本身的网络效应,占据先机的分布式信用信息系统服务商,如果自己不犯摧毁信誉和可靠性的重大错误,不发生产品体验上的灾难性问题,或面临来自强大竞争对手迅速有力、不计成本的打击,将拥有难以撼动的、自我强化的用户黏性优势。由于信用信息数据本身对用户的重要性,这种系统服务商的先发优势强度可能超过一切既有的互联网产品。


3、建立这种分布式信用信息系统,实际上无须任何超过一般互联网创业企业的审批或牌照,因为它并非征信系统,本质上它只是一种用户自主使用的、专门的网络社交工具,与其他社交工具区别只在于记录不可删改,结构和逻辑稍微复杂。


4、它不存在什么技术上的不确定性,没有实现难度。


最后


正常来说,在长期重复博弈中,背信一般都是不理性的。


但现实世界中,很多交易都可以是短期的或者一次性的,很少有哪个交易者具备其他交易者无法绕开的地位,所以很多交易都可以是一次性博弈,骗一把可以再换个交易对手,自己的背信行为并不总是被下一个交易对象获知。


于是背信常常是一种有吸引力的选择,也是所有交易者不得不防范的,这构成了现实世界交易成本的主要来源之一。


分布式信用信息系统的思路很简单,就是使一切交易都可以被便捷地纳入到长期交易结构中,每一次交易,都成为交易者和整个社会环境的长期博弈的一部分。主要得益于移动互联网、其次得益于区块链,这种思路已经变得可能实现。


而如果社会交易成本能够被系统性降低,将对经济效率和社会组织结构产生何种重大影响,以及将有怎样的重大商业利益可以附着在这样的系统之上,显然对任何能够想象这个系统的特征和功能的人来说,都不必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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